
“《婚姻法》解釋三”強調保護個人財產,我國將跑步進入“婚前協議”時代
司法解釋要點
◆婚前個人按揭的房,離婚時歸個人
《意見稿》第十一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可將該不動產認定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財產,尚未歸還的部分貸款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債務。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由夫妻共同財產還貸部分,應考慮離婚時不動產的市場價格及共同還貸款項所占全部款項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動產權利人對另一方進行合理補償。
◆給兒子買的房,兒媳沒有份
《意見稿》第八條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該不動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丈夫送老婆房子,未過戶前可反悔
《意見稿》第七條規定:婚前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一方在贈與房產的權利轉移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已經辦理公證的除外。
“嫁房子的拜金女們,你們這下傻了吧!” “老公以后就變房東了?鐵打的房子,流水的媳婦兒! “開發商樂了,以后不論男女都得買房!比涨,最高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征求意見稿)一公布,坊間輿論就炸了鍋,接下來人們就開始合計對策了……也許從現在開始,我們將跑步進入“婚前協議”時代。
截至8月14日16時,某網站發起的對“父母給兒子買房兒媳沒份”的網絡問卷調查共吸引了1954位網友的參與,逾6成網友同意“父母給兒子買房兒媳沒份”,超過4成網友認為此政策出臺后,將有更多女強人誕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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